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赠款物是学校补充办学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四)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者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台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在台州市民政局正式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捐赠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一)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二)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三)代表学校汇集、策划、联络受赠项目;
(四)审核、办理学校及各二级学院(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五)跟踪了解捐赠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七)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八)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努力使基金保值增值;
(九)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十)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十一)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秘书处,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以下有关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职责:
(一)广泛联络校友和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三)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四)对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五)指导和协助各二级学院(部门)开展院级基金的管理工作;
(六)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第三章 捐赠流程
第七条 申请捐赠的个人或团体需事先与基金会或二级学院取得联系;各二级学院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过程中,将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向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备案,接受有关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咨询审核。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与捐赠方共同商议确定最终的协议文本、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并报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九条 审批通过后,由基金会或二级学院基金管理小组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负责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代表学校出具有关收据及接收证明。捐赠款项的入账必须遵守民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一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不动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基金(指各二级学院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学院的基金)。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可在基金会设立学院基金或专项基金。二级学院设立的基金应由相关学院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学研究基金等。
第十四条 基金的名称一般由“台州学院”(或台州学院有关二级学院名称)、出资者个人或团体名称以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如“台州学院耀达助学基金”等。
第十五条 除外设奖助学金外,以捐赠方冠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项基金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奖教金和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学生处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收付款项、开具收据、日常报销、编制报表等),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台州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台州市民政局)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基金会每年年初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条 学院基金由相关二级学院基金管理小组具体管理和实施,也可委托基金会具体管理和实施。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会同二级学院基金管理小组另行商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获资助者须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基金运行情况,各基金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可累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捐赠单独设账,按项目独立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由基金会转入台州学院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使用部门需填写《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和领用登记表》,经基金会审核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到台州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造册,纳入台州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基金因完成终止、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二级学院基金管理小组提出终止动议,报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金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提出意见,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可纳入学校其它专项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七章 捐赠鸣谢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所有捐资单位及捐资人的捐赠信息,均将存档备案,并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利用校园媒体对捐赠事项进行宣传。
第三十条 捐赠人享有的礼遇或回报。对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学校服务、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享有学校赋予的荣誉权、名誉权、留名或冠名权(机构冠名、建筑物冠名、实验室冠名、各种基金冠名、各类活动冠名等),在台州学院校史馆专门区域存档纪念,并依法享有国家税前扣除政策。具体捐赠鸣谢方式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