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促进基金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是指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三)机构及负责人调整;
(四)年度工作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投资理财规划、发生投资理财风险(如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等);
(八)重大资产处置(包括转让、抵押、置换等);
(九)发生诉讼、仲裁事项;
(十)因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一)各级相关部门实施评估、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以及本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对基金会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条 符合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由相关人员向基金会秘书处如实报告,并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对事项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报告人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由此避免国家、基金会资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由秘书长及时报告理事长,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后再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如有必要,还需及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台州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台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