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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9-13 [来源]:

为加强和规范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台州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台州学院档案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 基金会的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完整、准确,并及时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材料应按规定移交档案馆妥善管理。

第四条 归档范围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与本会的文件材料。

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本会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二)领导视察、检查本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三)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本会的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会召开理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相关材料;

(二)本会各项活动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纪要等;

(三)本会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及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等;

(四)本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五)本会年检、考核、评奖材料;

(六)本会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七)本会成立、合并、更名、启用印章、章程、制度等文件资料;

(八)本会财产、物资、档案等方面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九)本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会重要活动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影像等文件材料;

(十)本会历届理事会及志愿者名册;

(十一)本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来往的协议书、重要文件及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十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待遇、考核、辞退、奖惩等文件材料;

(十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档案借阅参照台州学院档案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