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并指定专人管理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随用随锁,使用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时,需做好审批和使用登记。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的,应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一起携带使用,并做好登记,载明事项。
第五条 证书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妥善保管、忠于职守,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出租证书。
第六条 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证书上所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或有效期将近时,应当及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更换。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