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一)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秘书长简历等;
(二)基金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联系方式;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六)基金会有关财务信息;
(七)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八)基金会动态信息或相关新闻;
(九)其它要求并允许公布的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二)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三)内部工作信息;
(四)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六)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布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年度工作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 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公布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七条 在台州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条 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同时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各岗位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处应当及时进行说明澄清或者补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